当前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。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:
房产税的计算方法
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
具体减除幅度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。
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
房产税的税率
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.2%。
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
免纳房产税项目
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。
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。
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。
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。
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纳税困难时的减免
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。
征收与缴纳
房产税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。
纳税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请注意,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,并可能受到最新法律法规的影响。如需获取最新信息,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法律顾问